(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事实的婚姻解除自我鉴。
第一,在解除事实婚姻之时,要利好解除合约。如果事实婚姻有子女的存在,我们一定要到有关部门见证以及司法部门作为。子女扶养的问题给予。解决。
第二。财产的分割必须清楚。
第三,如果事实结,婚姻已经解除,就要彼此不再联系,分清你我。
第四。更不要伤害他人。让彼此自由。存在。
94年以前事实婚姻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除婚姻,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夫妻之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以及夫妻债务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首先,你使的“够”字,我理解为是“构”字被你输入成别字,并就此为基础展开讨论。构不成事实婚姻,就不是民法典上所规范的婚姻法律关系,因而不存在、也不需要解除与否。也就是说,你不需要去为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到民政婚姻登记处作解除,也不必担心有人能对你发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不是的,事实婚姻如果没有领结结婚证就不被法律承认,法律婚姻就是领证的,被法律和社会承认。
一、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四、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记的人,应当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还是法律婚姻为准。
事实婚姻戒指是你已经同居好几年,而且有孩子就是没领结婚证,法律婚姻是指双方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受法律保护的
分居30多年是能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必须要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关系解除手续,也就是办一个离婚证。如果两个人的感情破裂,就要早点办理离婚手续,不要白白的浪费青春。已经分居30年,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数字。人生能有几个30年呢?耗了30年,多么的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