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分析,当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时,法院也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具体到该案,即法院可在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被送达人的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至于该案中法院送达文书遇阻的问题,陈飞称,既然该案已经立案,法院便可刊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60天,便可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法院就可以根据回执安排开庭日期,“开庭时,被告如果再不参加庭审,法院就可缺席审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也可以公告形式送达,“日期也是自刊登60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便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强执。”至于公告送达产生的费用问题,陈飞解释称,可以由原告先行垫付。等案件判决后,该笔费用则应由败诉方进行承担。在该案中,王思聪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1元钱,其若垫付公告送达费用,可能会支付较大的成本等考虑,陈飞认为,原告索赔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看出,其目的并非在钱上,“这1元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其实际意义。原告所关心的,应该是一种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应是无形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