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带而过”不算侵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将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在影视作品中,出于情节设置和拍摄需要,会出现大量他人作品,如图画、书法、雕塑、摄影、音乐等,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视为侵权,就会对影视创作带来极大威胁。基于这一考虑,有版权学者倡导“附带使用(incidengtal
inclusion)”制度,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为拍摄影视作品而不可避免地会在影片中出现各种作品形象,只要这些出现是自然和服务于剧情需要的“一带而过”式使用,就不宜认定为构成侵权。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也已经认同了“附带使用”作为作品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并开始逐步归纳其在影视作品乃至在植入广告中的认定标准。
三标准认定何为“合理使用”
首先,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来判断。例如,为了剧情需要展现主人公的文化修养而在其卧室墙壁闪现名家字画,应当认定为合理的“附带使用”。
其次,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如果对他人作品使用时间很短,应当视为合理使用。2004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和北京图书大厦音乐著作权侵权案”是我国最早涉及“附带使用”的案例。福建电视台电视剧中心与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联合摄制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剧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了《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和《一无所有》。法院判决被告对前三首歌曲的使用构成侵权,理由是使用时间较长,对最后一首歌曲的使用则不成立侵权,因为时间极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