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听说韩国人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但一直没有十分确切的概念,到了韩国才真正有了感受。 韩国的女人出嫁后,就是娘家再有钱有势力,到了婆家在全家人中也属于最低下的人,不能同桌吃饭,包揽一切家务,即便是职业妇女也是如此。这几年由于经济不景气,许多妇女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以缓解家庭财政困难,但情形仍无很大改进。韩国女人认为男尊女卑是天经地义的,伺候丈夫是天生的义务,并不认为这本身有什么不对,反之倒不能容忍。 举两个例子就可见一斑了 韩国的已婚女人每天都要打洗脚水,伺候丈夫洗脚,如果违命,丈夫就可打电话报警,韩国警察便可将这位倒霉的妻子抓起来,并且关上两天。能够将这种事当作犯法处置,可见重男轻女的观念多么“深入人心”了。 1988年汉城奥运会举办之前,其吉祥物――一只虎的造型的定名成了问题。本来起名就叫“虎”,但是汉城男女十分不满,并组织起来抗议。他(她)们认为“虎”就包括了“公虎”和“母虎”,这是有损汉城的形象,也不能代表汉城的民族精神。最后在男女老少的一致抗议下,这个幸运的吉祥物终于被定名为“公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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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申请人必须提前21天-3个月向ROM申请。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其实就是国际婚姻中介,之前有个朋友就找了美廷国际婚姻,安排见面的次数太多了,导致我朋友经常请假,然后就退了。现在才一直后悔,说如果当时坚持下去说不定现在孩子都上小学了。
平时看韩国,感觉韩国的女人都很温柔,很宠爱自己喜欢的女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可不是这样,韩国的男人可非常大男子主义的。而且儿媳妇在婆家的地位非常的低,真的就是中国早年间那种婆媳状态,婆婆说什么都是对的,儿媳妇要为丈夫家的人准备一天三顿饭,早上家里面起的最早的也是儿媳妇。
韩国很多女性基本上都是家庭主妇,大家知道一个家庭主妇的工作非常的辛苦,但是在韩国的婚姻法中,这些似乎被无视了。因为男性婚后所赚取的钱,并不是归夫妇共同所有的,而是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女人在婚姻中的付出,在婚姻法律中根本是不受重视,也得不到保护的。而且在韩国的婚姻法中,如果男方在婚姻中没有明显过错,女方提出离婚的,是基本上分不到任何的财产的。
韩国同性婚姻还没有合法。韩国同性婚姻还没有合法,目前亚洲同性婚姻合法的有泰国和台湾地区。
一、新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的规定 众所周知,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许多原本难以分割的房产纠纷也逐渐清晰化了。
下面将对“新婚姻法”中房产的规定进行解释。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于房屋购买时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这部分首付款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虽然是一人进行还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变现后除去首付款部分,双方平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7、夫妻双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姓名,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韩国现行婚姻制度不允许一夫多妻,与中国一样韩国婚姻制度规定是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种两两配对,每个个体只拥有单一配偶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中,一夫一妻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是现时世界上最多国家奉行这种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而别人不容介入的婚姻制度。 韩国全称大韩民国成立于1948年8月15日,是位于东亚朝鲜半岛南部的共和国,国名来源于古代朝鲜半岛南部的三韩部落(辰韩、马韩、弁韩)首都为首尔,以韩民族(朝鲜族)为主体民族。
韩国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陪审制度是对英美模式和日本模式的中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为事实婚姻设定有效的条件,条件具备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承认。具体是否承认还得看韩国怎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