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
1905年8月20日,中华国民军都督奉军政府命,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布告国民。
一、驱除鞑虏。今之满洲,本塞外东胡,昔在明朝,屡为边患;后乘中国多事,长驱入关,灭我中国,据我政府,迫我汉人为其奴隶,有不从者,杀戮亿万。我汉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于斯!满洲政府穷凶极恶,今已贯盈,义师所指,覆彼洲汉军人等,如悔司来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杀无赦!汉人有为满奴以作汉奸者,亦如之。
二、恢复中华。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驱除鞑虏之后,光复我民族的国家。敢有为石敬瑭、吴三桂之所为者,天下共击之。
三、创立民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四、平均地权。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上四纳,其措施之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于是乎在焉。
总章
1906年5月6日,中国同盟会订立同盟会总章,并要求会员共同遵守。总章内容如下:
一、本会定名为"中国同盟会",设本部于东京,设支部于各地。
二、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三、凡愿入会者,须遵守本会定章,立盟书,缴入会捐一元,发给会员凭据。
四、凡各地会员盟书,均须交至本会收存。
五、凡国人所立各会党,其宗旨与本会相同,愿联为一体者,概认为同盟会会员,各激入会捐一元,一律发给会员凭据。
六、凡会员皆有实行本会宗旨,扩充势力,介绍同志之责任。
七、凡会员皆得选举、被选举为总理及议员及各地分会长;被指任为执行部职员及支部部长。
八、本会设总理一人,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但得连举连任。
九、总理对于会外有代表本会之权,对于会内有执行事务之权,节制执行部各员,得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
十、执行部设庶务、内务、外务、书记、会计、调查六科。庶务、内务、会计,每科职员各一人;书记科职员无定数;调查科设科长一人,科员无定数。各科职员均由总理指任,并分配其权限;但调查员,由总理与该科长指任。
十一、议事部议员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以三十人为限,每年公举一次。
十二、议事部有议本会规则之权。
十三、凡选举总理及议员,以本部当地为选举区。
十四、凡在本部当地之会员,有担任本部经费之责。
十五、本部当地之会员得按省设立分会,公举会长;但须受本部之统辖。
十六、本会支部于国内分五部,国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统辖,其区画如下:
国内之部
西部:重庆一四川、贵州、甘肃、新疆、西藏。
东部:上海一江苏、浙江、安徽。
中部:汉口一湖北、湖南、江西、河南。
南部:香港一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北部:烟台一山东、山西、直隶、陕西、蒙古、东三省。
国外之部
南洋一新加坡一英、荷属地及缅甸、安南、暹罗。
欧洲一比利时京城一欧洲各国。
美洲一金山大埠一南北美洲。
檀岛一檀山大埠一檀香山群岛。
十七、各支部皆须遵守本部总章,其自定规则须经本部议事部决议、总理批准,方得施行。
十八、各支部皆设部长一人,由总理指任。
十九、各支部当地会员有担任该支部经费之责。
二十、各支部每月须报告一次本部。
二十一、各支部及其所属分会会员盟书及入会捐一元,皆由支部长缴交本部,换给会员凭据,转交本人收执。
二十二、各地分会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统辖。
二十三、各分会会长由该分会会员选举。
二十四、总章改良须有会员五十人以上,或议员十人以上,或执行部提议于议事部经议事部决议后,由总理开职员会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