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者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死者名下房产份额。你两位叔父过世了,规定是他们的后代子嗣可以作为他们的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那么就是你爹和你姑姑,以及你的两位妹妹,以及你爷爷后老伴,平均分配你爷爷名下房产份额,注意是份额,不是整套住房。
原因,这房子因该是你爷爷和你亲奶奶共有,他俩一家一半。你亲奶奶过世,她名下那一半是你爷爷和你叔叔姑姑以及你爹平分。所以,这房子你爷爷只有百分之六十。
1227年8月,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去世。
孛儿只斤·窝阔台为汗位继承人。
成吉思汗对此早有考虑和安排,在进行第一次西征前,他就采纳也遂皇后(成吉思汗先后有23位皇后)的建议,召集儿子和大臣们商议立嗣的事,最后确定立嫡三子孛儿只斤·窝阔台为汗位继承人。
成吉思汗的嫡子一共有四人,分别是长子术赤、次子察合台、三子窝阔台、四子托雷,都是大皇后孛儿帖所生。这四个儿子都是能独当一面的人才。相比较而言,术赤军事能力强,但谋略欠缺,而且身份存疑(孛儿帖曾被蔑儿乞人抢去为妻,后被铁木真夺回,不久怀孕生下术赤),不能服众;察合台的能力在四兄弟中最弱,而且脾气暴躁,与术赤矛盾重重;窝阔台沉稳大度,政务能力突出,而且情商高,与几个兄弟关系相处都不错;托雷文武全才,最受成吉思汗喜爱,而且蒙古人有“幼子守灶”——小儿子继承家业的传统。
托雷监国两年后,为了维护帝国统一,杜绝兄弟相残(术赤已死,察合台全力支持窝阔台),托雷只能拥立窝阔台为汗,从而完成了蒙古帝国的第一次汗位交替。
孛儿只斤·窝阔台(1186年—1241年12月11日),蒙古帝国大汗,史称“窝阔台汗”。元太祖成吉思汗的第三子。1225年受封于也儿的石河(今额尔齐斯河)上游和巴尔喀什湖以东一带,建斡耳朵于也迷里城(今新疆额敏县)。1229年忽里台大会被拥戴登基,管理整个蒙古帝国。
启继承了王位。也称夏启、帝启、夏后启、夏王启,他是禹的儿子,夏朝的第二任君王。
相传禹本来要按照禅让制传位给皋陶,皋陶早亡,就决定传给皋陶子伯益。史籍记载:“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虽授益,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
禹死后,启通过武力征伐伯益,将其击败后继位,成为中国历史上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的第一人,自此,宣告原始社会结束,开始了奴隶社会,启是传统上被公认的中国第一个帝王。
俩兄妹,哥哥去世啦,惹遗产谁继承的问题,那就看哥哥有没有儿女,后来妻子如果有儿女好点,妻子,那就应该是妻子和儿女继承及遗产妹妹,那就按排序来说,第一继承人第二阶段的能和第三继承人妹妹排在就很靠边的,所以说这样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哥哥没有惹你,那就是妹妹继承遗产呐,这没有,没有什么说的。
亨利二世去世后,理查一世继位。而不久后耶路撒冷王国沦陷,教皇号召第三次十字军东征,两位王者在教皇的调解下,暂时放下私人恩怨,加入十字军,为上帝奋战。
腓力率先出发,在阿卡城跟萨拉丁奋战了一年,此时理查才姗姗来迟。由于受不了理查的臭脾气,他留下1万法军后,回到国内,并暗中计划进攻金雀花在法国的领土。
如果你们都不反对,那是没问题的。 若相关人员反对,则如下:
1、无遗嘱、遗言的,根据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按理而言,是应该按比例分配的。 若协商不成,则可由法院判决。
2、若有遗嘱、遗言的,则根据遗嘱、遗言进行继承。
老人过世,抱骨灰盒的是孝子,抱遗像的是贤孙。出殡时,长子砸瓦起灵,抱着骨灰盒走在前面,长媳抱着香油罐走在第二,长孙抱着老人遗像位于第三。后面是孝女、侄女、孙女们。讲究儿前女后,丧葬应以儿子为主。女婿虽然法律上也有孝敬父母的义务,但在丧事上一般不用陪灵,不算子女属于亲戚。儿子按长幼排完,后面才是媳妇、女儿,即使长女也要站在儿媳后面。
没有儿子的过世老人,骨灰由侄子抱,侄孙抱遗像。
交五年社保人去世了。如果还没有退休,这个是拿不到社保赔偿的,只能退回自己所缴社保款项。对于这个费用谁继承。如果社保人生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规定办。如果没有立遗嘱,这个就按现在的配偶、子女。及交保人的父母三方继承。如果已退休。按 死亡退保政策根据规定,社保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由继承人全额继承,另外,符合条件者社保同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1、如果爷爷奶奶只有爸爸一个儿子,爸爸已离婚或者丧偶并且只有一个女儿,那么爷爷奶奶爸爸的遗产全部由孙女继承。否则,孙女都不能继承全部遗产。
2、《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规定
1、《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