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如下:
必须是异性男女;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结婚必须双方自愿。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其区别主要有三 :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 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一夫一妻、同性不婚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西周时期婚姻六礼: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主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叫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在确定日期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也就是西周时期男子休妻的七项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回,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对公婆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手段,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 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 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 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 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