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公约的主要内容
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禁止鸦片的公约《国际鸦片公约》,从那以后到1988年为止,国际上先后签订了有关麻醉品的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共12个。
其中,迄今为止仍然有效的有1936年通过1946年修正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1972年修订的《麻醉品单一公约》以及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这四个国际公约共同形成了当代世界禁毒的国际法律制度。《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
1936年6月26日,《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1946年,为了修正《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相关国家签订了《关于修正以前订立的麻醉品协议、公约的议定书》,扩大了原先毒品的范围,决定由联合国履行国际联盟的禁毒职责,成立了麻醉品管制委员会和麻醉品司等国际禁毒机构。
《麻醉品单一公约》。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非法种植、生产、制造、提炼、销售等行为的刑事制裁与刑事管辖权问题做了规定。
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并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即1972年议定书,且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为名,提交各国批准。
修正后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采纳、合并、统一了过去的禁毒条约,对麻醉品的范围、缔约国的义务、麻醉品委员会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职责、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以及毒品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2月21日,联合国通过了《精神药物公约》,对精神药物的滥用加以严格规定。该公约对以往禁毒条约中没有包括的精神药物的范围、管制措施、报送情报资料、防止滥用精神药物以及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措施以及违反公约行为的罚则等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规定了精神类药物的管制和违反公约的处罚方法,该公约规定了对32种迷幻剂实施严格的管制,承认了联合国在精神药物管制方面的职权,它的签订标志着国际禁毒合作的深入发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同时声明对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予以保留。此后,国务院又分别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又称《维也纳公约》)。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6次全会,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该公约共34条,它除了基本吸收了有关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方面的国际公约内容外,还详细全面地对毒品犯罪及其制裁以及惩处毒品犯罪的程序规范等问题做了规定。该条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制定了惩治跨国洗钱的刑罚手段,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充实了国际禁毒体系,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有关控制跨国洗钱的国际公约,也是一项针对非法贩运毒品及有关问题的全面、有效、可行的国际公约。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顾英奇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此外,1990年2月,联合国举行第17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全球行动纲领》中提出取缔吸毒和非法贩运的战略,它包括预防和减少麻醉品滥用以消除对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要求,吸毒者的治疗、戒毒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管制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供应,取缔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等方面内容,为开展国际禁毒合作提供了行动纲领。会议宣布,1991年至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并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