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女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的方式断绝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不是其它的法律关系可以说通过协议、公证这类法律行业来解除。即使双方写了一个合同,说从今天起,我们断绝亲生父女关系,这个合同也是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无效的。 相反,养子女、继子女关系,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程序的话,那就是14岁以下儿童被他人收养了,那么这时候,法律上认为他同亲生的父母及亲属的关系解除了,这时也不是绝对的断绝,因为如果对方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又会自行恢复,成年的则要依他的自已的意愿而恢复。 父女之间一般牵涉到一些法定的扶养、赡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东西除非权利人不主张,不然他就会存在。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能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学习的子女,父亲得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是必需的。 同样如果老年人老无所依,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子女也是必须要负担生活、医疗费用的;只要子女、父亲要钱,就必须给。当然,这种负担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扩展资料: 案例:2013年,吴某因不同意女儿小吴与其男友的恋爱关系,与小吴发生争吵,此后,小吴即搬离家与男友同住。2015年,小吴回家看望父母,父女两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吴某遂提出要与小吴断绝父女关系。并于当日签订拟写了一份“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吴某与小吴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吴某持此份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判决其与小吴解除父女关系。 法官在接待吴某的过程中,耐心向其解释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开导设身处地为女儿着想,理解女儿的想法。吴某最终认识到,断绝关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父女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平心静气的交流才可能解决,父女之情也必须要依靠理解才能维持。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法院网-“断绝父女关系”协议有效吗?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