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打架肯定是犯法的,不是谁先动手谁负责,只要参与打架行为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一方无故殴打他人,另一方在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还手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先动手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打架是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打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不以伤害为故意的行为,如拍打他人脸部的可称为侮辱行为而非法律上的打架行为;不利用肢体或工具的行为,比如投毒、放火等,亦非殴打行为;不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如手推他人坠崖的,不称为打架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的,如言语威胁或捣毁车辆以恐吓车内受害人的行为,不称为打架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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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当年究竟隐居于河南南阳卧龙岗还是湖北襄阳古隆中,从明代开始一直争论不休,直至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南阳郡守顾嘉衡是个湖北人,写了一副对联,才有所停息。对联曰:“心在朝廷原无论先主后主;名高天下何必辨襄阳南阳
指的诸葛亮啊,这是一副出自我家乡南阳市武侯祠诸葛草庐堂前的对联,作者是清朝咸丰年间南阳郡守顾嘉衡,因为自明代开始,南阳和襄阳就在争诸葛亮躬耕所在地,先主指刘备,后主就是阿斗刘禅啦。
和别人发生矛盾自己先动手自己肯定要付一定的责任,即使自己先动手对方也不应该损坏财务,所以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你说的可能是个例吧,现在的情况是百分之九十都是男人认错,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