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附条件的中标无效和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均有附加条件,即“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违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即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中标无效。如何确认“足以影响中标结果”?这要从实施违规行为的情节、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中标是否无效。
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中标无效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只要出现所列举的行为之一,必然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对于中标无效的,该如何处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