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在人类还处在蒙昧的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它产生的原始动因,是部落成员为了部落的生存和发展,公推出一位有威望的成员为首领,来管理整个部落事务,部落首领每一次行使权力,都是为了部落的整体利益,不是为了他家庭或家族成员利益,这个时期的权力是“原味”为公众服务的“公器”,这是权力产生之初的本来面貌。
私有制出现后,人类社会就逐渐步入了有阶级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个“家天下”时期的权力,实际成了统治者——皇帝、亲王们为私的“工具”,权力的本性受到扭曲,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民主、自由、平等思想的要求下,权力为公的本性逐渐有所回归。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时期,人类政治文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领导干部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不是人民群众的老爷,权力真正成为为广大人民利益而服务的“公器”,权力的本质经过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发展过渡,又正式回归了它的本原。
中国共产党在夺取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在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权力是“公器”的表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宪法虽经过了几次修改,但这一条总的性质还没有改变。
作为执掌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其《党章》虽经多次修改,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是越来越严,不论是哪一种版本的《党章》,虽表述方式不一样,都这样内容规定,即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所以,我们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权力是谋私“工具”的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已经不存在,一定要彻底放弃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念想。
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都是从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依靠勤勤恳恳的工作一步一步走向领导岗位的,入党宣誓就有: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等誓词,所以,遵守宪法和党章,不把权力这一“公器”当作谋取私利“工具”来使用,是每个党员的责任和义务。
用权为公,不徇私枉法官员,即使是“皇家天下”的古代也有不少,唐代的狄仁杰、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瑞等,尤其是包拯,其侄子包勉为县令,不依规矩贪赃枉法,包拯照样将其伏法,战国时期楚国的孙叔敖,身为一国令尹,死后子孙却以打柴度日,他们是执掌权力“公器”却不用以谋取私利的榜样。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虽不能做到人人至贤至圣,但明白权力“公器”不能私用这个道理并身体力行,应该不是做不到的事。
从近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领导干部把权力“公器”私用导致违纪违法,根本是党性意识淡薄,残遗着封建权力意识,存在着“一人为官,庇荫家族”的庸俗观念,理想信念不坚定,被钱欲、权欲、色欲俘虏自己理智,背理违规谋取利益,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行为都存天地良知,最后“东窗事发”都是要受到处罚的,严重要锒铛入甚至被狱判处死刑,这是权力“公器”私用的危害。
古人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中国共产党奉行的“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追求实现的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这些都是“大道”,每个党员干部都是为这一崇高宗旨和理想而奋斗的光荣一员,不应该为一己私利而玷污了自己的光荣职责和崇高荣誉。
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时刻记住习总书记讲的话:“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郎元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