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规定?

2024/8/28 10:51:13 作者:佚名 来源:伊秀娱乐网
收养规定?

收养关系的条件规定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解读:新法将原《收养法》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改为“未成年人”,扩大了收养对象的年龄限制。另外,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改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摒弃了“弃婴”一词,减少了对孤儿在措辞上的人格贬损和心理伤害,体现了立法中的人文关怀。

(二)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解读:《民法典》对送养人的条件没有大的变动,只是将“公民”改成“个人”;这里的“孤儿的监护人”是指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儿童的社会福利院。

(三)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三十周岁。”

解读: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同时也增加了“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条件规定,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规定,使得规定更加严谨和完善,加大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力度。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还规定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体现了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之间亲情的信任,以及对华侨因定居国外,因此养育子女数量不受限制在制度上的兼容。

三、收养的限制性规定

一是对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