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独立的民事婚姻立法尝试始于哪个朝代?

2024/8/23 15:58:20 作者:佚名 来源:伊秀娱乐网
中国历史上独立的民事婚姻立法尝试始于哪个朝代?

一、中国历史上独立的民事婚姻立法尝试始于哪个朝代?

婚姻法开始于哪个朝代:战国

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婚姻属于刑事还是民事?

婚姻是属于民事案件的,比如离婚起诉就属于民事案件,除非触犯刑法,比如对妻子或是对老公有暴力,或是有其他触犯刑法的过激行为,那这种婚姻就属于刑事案件了,不能一概而论,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只要不触及刑法的一般都属于民事案件

三、婚姻诈骗属于民事官司还是刑事官司?

婚姻诈骗属于刑事官司,适用于《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婚姻法中的民事法律是指什么?

婚姻法中有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两大类。民事法律指的在婚姻中不构成刑事案件,危害性较小,对婚姻中男女双方发生的纠纷,需进行民事调解,达成男女双方都满意的一种行为。

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调解中不能达到共识,就需进行法律民事审判。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怎么办?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通常受理此类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要变更其父母等近亲属为代理人。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该特别程序是在离婚本诉前还是中提出,均符合法律规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必须提出确认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申请。该特别程序应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确认行为能力,一个是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的变更或指定。如果是在离婚本诉中提出,本诉应当中止,待特别程序完成后,恢复本诉的审理。

六、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因此,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七、婚姻法民事诉讼第51-52-50条的内容?

婚姻法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八、婚姻法民事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九、什么是民事,民事行为?

所谓“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活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债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不当得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自助行为等,物权法上的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添附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十、民事法则?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事执行立法、执行实践活动起指导作用、执行主体必须遵守的指导性规则。强制执行基本原则不同于指导思想。后者的效力层次更高,内容更抽象,而基本原则相对于指导思想而言,更具有直接的操作性。

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是执行工作应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执行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强制执行法律规则,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制约着强制执行制度的具体法律规范,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体现,是被普遍遵循的强制性行为准则。因此,在制定执行法时,应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落实基本原则的要求。

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是执行司法实践的指导准则。作为执行权实施主体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执行程序中都应当遵守执行原则。只有充分贯彻执行原则的精神和要求,才能做到依法、公开、规范和文明执行,实现执行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