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5000万元,招待费扣除标准,招待费的60%:100×60%=60万元,千分之五:5000×0.5%=25万元,可税前扣除的标准是25万,调增100-25=75万元,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实际支出未超限额,可全额扣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0+75=1075万元。
1、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为1000*0.005=5万元,10*60%=6万,可税前扣除5万元。应调增1万元。
2、广告费扣除标准1000*15%=150万,应调增20万元。
3、调整滞纳金5万,国债利息免税,调减5万;
4、应纳税所得额=200+1+20+5-5=2215、企业所得税=221*25%=55.25
总杠杆系数=800×(1-40%)/[800×(1-40%)-固定成本-利息]=3,所以固定成本+利息=320(万元),固定成本增加后固定成本+利息=400(万元),所以总杠杆系数=800×(1-40%)/[800×(1-40%)-400]=6。
营业税=营业额X税率 税率=营业税/营业额=(税前营业额-税后营业额)/税前营业额=(40万元-38万元)/40万元=5% 备注:超市是商品零售,不缴纳营业税!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营业收入*0.5%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60%孰低原则 2000*0.5%=10,超标80万,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90万。
90*60%=54, 54与10相比,10小,取较小数10万作为税前扣除数,90万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2080 应交企业所得税=2080*25%=52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正常收入,税法上也是要纳税的,不需要纳税调整,则2013年的应交所得税=(4 000-80)×25%=980(万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
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300000*20*1.2=12500人答:去年的游客是12500人
300000*20*1.2=12500人答:去年的游客是12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