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是怎么回事?

2024/7/29 10:46:53 作者:佚名 来源:伊秀娱乐网
辛普森杀妻案,是怎么回事?

辛普森杀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无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疑罪从无”原则。先回答题主的问题1:检方的失败,问题很大程度出在证据上。一、检方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案中,所有的供述、证言均不能直接表明辛普森确实杀妻,全部的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单凭间接证据不能定罪,要求有一连串的间接证据,互相印证才具有证明力),但是这些证据有不少被证明是由警方伪造,有部分的取得则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二、检方的证据的取得违反了程序规定;

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三、检方的证人(猪一样的队友啊);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

判例

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警官被指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而且身为公诉方的证人,公然拒绝回答辩方提出的问题(等于间接承认),该案后,这名警官就被起诉了(伪证罪)。在美国这个诉讼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程序上的缺陷是必定会影响实体审理的。这个案件,实体上的小疑点或许不成问题,但是警方在程序上的重大违法,就是他们失败的开始。当然,这个案子中,辛普森能够脱罪,还有很多其他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疑罪从无”原则,尽管有一定、合理的怀疑,但是在证据没有确凿(必须是合法的证据,违法的证据不算)之前,他都是无罪的。另外,警方忽视现场勘验常识,非法搜查都为辩方提供了有利证据。最后,比较偶然的一点:该案的陪审团全是黑人(如上述,福尔曼警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种族歧视者,难免会引发陪审团的不满)。此处能说的还很多,已偏题,不赘述。题主的第2问:看看以下百度解释就知道了。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审)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不得运用其所拥有的资源和权力,对一个公民或者一项犯罪行为实施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从而达到定罪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一限制,被告人就永远被迫生活在焦虑和不安全的状态之中,而且那些本来无罪的被告人受到定罪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因此可以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同一罪行,经过一次起诉、审判后,不得再有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