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婚姻 是指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仍然没有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这四种婚姻都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婚姻不是事实婚姻,虽然他们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可能还哺育了子女。 无效婚姻的解除,同可撤销的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解除,只有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2、事实婚姻 是指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而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在诉讼离婚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对待,而不是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男女,虽然具备结婚的一切实质要件而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了。 3、可撤销的婚姻 是指男女双方虽然达到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一方是受胁迫而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婚姻。 与无效的婚姻不同,可撤销的婚姻虽然被撤销后也是自始无效,但可撤销的婚姻可因受胁迫的当事人在结婚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不请求撤销而成为有效婚姻。而无效婚姻即使不申请撤销,也仍然是无效婚姻的,并不会转化为有效。 4、同居关系 是指成年男女在较长时间内的共同公开居住和生活。 单独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参照婚姻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和涉及的财产,与裁定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我国的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
《不相称的婚姻》是俄国普基廖夫1862年创作的一幅布面油画,现收藏于特列恰科夫美术博物馆。
普基廖夫 (1832-1890年) ,俄国19世纪60年代最有声望的风俗画家。1863年他还是莫斯科绘画雕刻建筑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时,就展出了名作《不相称的婚姻》。
19世纪60年代,俄国出现许多揭露社会黑暗,对被损害和被污辱者表示深切同情的优秀绘画作品,《不相称的婚姻》是其中杰出的代表。画面以近景特写人物构图,集中表现一位风烛残年的将军娶一位少女为妻的情节,而这一丑恶的行为恰恰是在庄严的教堂中举行。
画家揭示了这种病态的婚姻和卑劣的社会交易以及对妇女的摧残。据说画中新娘正是画家的未婚妻,新娘背后那位双手交叉在胸前,用审视、严峻、谴责的目光注视这幕人间丑剧的人就是画家自己。
这幅画问世时,当即遭到官方的反对,表面理由是画中人与真人大小等同,这只有在历史画中才允许。实际上是它刺痛了官僚贵族的心,击中了丑恶制度的要害。
普基廖夫为失去未婚妻而痛心疾首,一直到死都难以忘怀这次沉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