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性质: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职责:在我国,公诉的基本职能是指控犯罪和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征。
(一)指控犯罪
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专门诉讼活动。审查起诉是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的必经程序,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
2.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3.提起公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告人交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4.出庭支持公诉。指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席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指控犯罪,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阐明公诉意见,论证公诉主张,促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的诉讼活动。
(二)诉讼监督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集中体现在诉讼监督上。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主要包括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
1.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依法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及书证等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情形的监督。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对以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获取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侦查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认为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证据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机关向其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或自行补充侦查,发现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罪名不正确的予以改变。
2.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公诉部门通过出席一审、二审、再审法庭,或者通过庭外调查,审阅审判卷宗,以及受理申诉、控告等途径对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对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提起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包括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支持抗诉或撤回抗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