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这个行业基本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规范和约束,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